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3民初3889号 申请人: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湖塘)金鸡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7,72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7,724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保全费3,609元,由申请人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