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3民初3889号之一
原告: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湖塘)金鸡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89元,保全费3,609元,由原告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