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13执恢9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鼎原钾长石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乌兰哈达苏木韩勿拉。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鼎原钾长石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12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首次执行案号为(2022)津0113执4537号。本案执行过程中,鉴于案件需要长期履行,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同意在不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案件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3民初126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