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艺华建材租赁站与陕西浮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航空航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7722号
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艺华建材租赁站。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浮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航空航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金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艺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陕西浮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航空航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方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艺华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3元,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艺华建材租赁站已预交,减半收取896.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余款896.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