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13民初476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某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负责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劳务公司)、西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某建工公司)、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某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中南某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中南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建筑劳务公司、西安某某建工公司、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737.48元(以28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被告偿还工资及利息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倍的LPR)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月10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原告***和工友***在被告***承包的海伦堡军山四期房地产开发项目做工,承担D85、86、87、88、89楼的室内保温墙施工工作。工资为16元/平方米。自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15日原告和***共计工作3875平方米,应付给原告的报酬为31000元(16元/平方米×3875/2),期间支取生活费3000元,剩余28000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报酬,***于2022年6月10日出具金额为56000元(包含工友***的报酬)欠条一份,承诺2022年6月30日之前付清,但至今未付。据悉该项目由西安某某建工公司(原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被告某某建筑劳务公司分包,***找工人工作。被告某某公司为项目的开发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原告有权要求各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建筑劳务公司、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被告西安某某建工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辩称,我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与原告和案涉其他主体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我司和某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H****028的《武汉军山四期(海伦小镇)三批次别墅D44-D66、洋房D67-D74、高层D41-D43座总承包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范围为:别墅D44-D66、洋房D67-D74、高层D41-D43座。***所诉的是D85范围内的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我司所承包的施工范围内作业,我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因此,原告并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我司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铁中南某某公司辩称,我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与原告和案涉其他主体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我司为某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某某集团公司与某某公司于2017年11月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H****007的《武汉军山项目五期(海伦小镇)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范围为高层D75-D83座、叠墅D84-D93座。我司后续将施工范围内的保温专业施工内容分包给了某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该公司具有施工劳务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且进行了合法合规的招标、投标。我司为合法分包。原告声称经被告***介绍,在我司承建的工程范围内从事室内保温墙施工工作,我司与***及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某建筑劳务公司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我司承包的施工范围内作业,我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因此,原告并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我司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0日,被告***因拖欠原告***及案外人***海伦堡项目劳动报酬而向二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身份证号42282219********。今欠海伦堡保温工人***、***农民工工资伍万陆仟元整(56000元整)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其中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劳务报酬28000元,***乙另案主张劳动报酬28000元。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工程竣工标识牌》照片显示:海伦堡军山四期五期房地产开发项目D53#住宅楼,开工时间2017年1月3日;竣工时间2020年6月;建设单位为:某某公司;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提交的《合同登记情况》网页截图显示发包单位为某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1日,某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武汉军山项目五期(海伦小镇)三批次别墅D44-D66、洋房D67-D74、高层D41-43座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将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村上述工程交由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西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案外人某某集团公司和某某公司签订了《武汉军山项目五期(海伦小镇)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将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的武汉军山项目五期(海伦小镇)高层D75-D83座、叠墅D84-D93座的工程总承包给某某集团公司。某某集团公司与某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签订《武汉海伦堡军山项目五期施工总承包工程75#-78#、84#、86#、88#-89#保温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某某集团公司将上述保温专业工程分包给某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该公司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施工劳务资质等资质。
又查明,2022年7月1日适用的一年期LPR为3.7%。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原告***、被告中铁中南某某公司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28000元未付,其应当予以支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根据原告的提交的欠条显示被告***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款,其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酌定***应以28000元为基数,按逾期之日(2022年7月1日)适用的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7%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建筑劳务公司、西安某某建工公司、某某公司、中铁中南某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系被告***拖欠其劳动报酬,不足以证明上述被告与其被拖欠工资之间的关联性,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