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海洋水泵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海洋水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3348号
申请人:盐城市海洋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贾海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7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盐城市海洋水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海洋水泵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苏JG58**小型汽车(价值50880元)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盐城市海洋水泵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海洋水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苏JG58**小型汽车(价值50880元)(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29元,由申请人盐城市海洋水泵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