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海洋水泵有限公司

盐城市海洋水泵有限公司与某某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1227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海洋水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29019443K,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贾海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左,男,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海洋水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苏0902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左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左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6760元及诉讼费758元、执行费、判决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严梓慧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