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2民初8975号
原告:广西果木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958号一栋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9737554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建科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大南路17号院内2号办公楼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455075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11月7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854元,保全费7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唐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