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135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永流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93年7月21日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原告***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