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135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永流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93年7月21日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原告***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