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5民初682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