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5民初682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