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424财保10号
申请人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申请人衡阳市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衡阳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申请人衡阳市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8日将申请人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请求对被申请人衡阳市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金花村一宗土地(地号为0010010111)使用权及金都豪园1-4#桩基工程的拍卖所得款予以冻结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金花村一宗土地(地号为***)使用权及金都豪园1-4#桩基工程的拍卖所得款45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