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8执52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茶岭光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翟洞村园墩山A1号305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18民初7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本院受理的(2019)粤0118执55号执行案件处置被执行人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本案待处置后分配。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州天平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8执52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