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宝清浙商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523执18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宝清浙商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宝清永康农机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宝清浙商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宝清浙商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第三人宝清永康农机商贸城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104套,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处置查封的房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