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丰产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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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1076号
原告: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画水镇黄田畈南路。
法定代表人:孔拥军。
委托代理人:方雪松,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晔,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丰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丰产村。
法定代表人:祝俊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丰产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卢永胜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