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高基重型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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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7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黄田畈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458350294。




法定代表人:孔拥军。




委托代理人:马光军,男,系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高基重型精密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磐安工业园区玉屏街6号(尖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5739691935。




法定代表人:陈毓文。




申请执行人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高基重型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27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7550087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9174元,执行费13513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但未能及时传唤到位。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账户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和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有坐落在浙江磐安工业园区玉屏街(权证号码:磐国用2012第00846号)的工业用地,但该工业土地已被本院(2019)浙0727执121号案件查封。本院受理了对被执行人浙江高基重型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目前尚在审理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分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2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0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27执7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承跃


审判员胡青春


审判员陈益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卢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