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2985号
原告:成都太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9号1-1幢5层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强劲顺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花园头农利村2组安置房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太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强劲顺安建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太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太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太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成都太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