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4民初2050号
原告: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升路300号3幢1楼
法定代表人:**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强劲顺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花园头农利村2组安置房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强劲顺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义务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71.64元,因诉前撤诉可按照受理费标准的25%收取,故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67.91元,由原告江门市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