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罗某,刘某,白某某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106民初9940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刘某,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白某某,男,200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尼勒克县。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罗某、刘某、白某某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某公司于202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罗某、刘某、白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罗某、刘某、白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