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丹东屹霖计量设备有限公司、丹东中泰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91执163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下沙路300号,组织机构代码:4700302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丹东屹霖计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龙母村,组织机构代码:6926702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丹东中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楼房村,组织机构代码:6038959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屹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楼房村,组织机构代码:59480679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9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丹东屹霖计量设备有限公司、丹东中泰工贸有限公司、辽宁屹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丹东屹霖计量设备有限公司、丹东中泰工贸有限公司、辽宁屹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76831.87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丹东屹霖计量设备有限公司、丹东中泰工贸有限公司、辽宁屹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