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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222民初357号 原告:四川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35元,减半收取8117.5元,由原告四川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