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102民初4668号
原告:河北镕诚科技股份公司(原河北成成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营镇南营村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西安海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与锦业路十字融城东海A座901。
法定是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镕诚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西安海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以书面形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另,河北成成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在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名称变更登记为河北镕诚科技股份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镕诚科技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海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2元。由原告河北镕诚科技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