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育秀植物园有限公司

某某与铜陵育秀植物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21号 原告:***,女,200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 法定代理人:***(原告父亲)。 被告:铜陵育秀植物园有限公司,地址: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铜陵育秀植物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