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102执121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固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玄武区墨香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锁金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6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固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锁金村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102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102执121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