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3民初537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绿可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76号。
经营者:***,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港头村港头33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503292018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傲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2500号广润翰城4幢179室、18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绿可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浙江傲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绿可装饰材料商行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绿可装饰材料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绿可装饰材料商行撤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