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桂0311执625号
郭某、张某、江苏省某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郭某申请张某、江苏省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金额450000元(其中劳务费385700元及利息共计54762.66元、受理费、保全费3789元、执行费5748.34元),该款(扣除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