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21750号
原告:盘州市嘉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旷某某,总经理。
被告:沃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不详。
原告盘州市嘉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沃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盘州市嘉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盘州市嘉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