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07执9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沃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125号2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X7T37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建企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六号A区7楼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9WAG42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200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太子路南段2号。
沃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建企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107民初266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四川建企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当向沃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X元。因四川建企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沃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分别于2025年7月7日、2025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予以冻结,现该账户暂无可供执行案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2025年7月22日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U03N**名爵牌汽车予以查封,并要求公安部门协助本院扣押,因截至目前该车下落不明,尚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应予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
4.被执行人未购买分红型保险。
三、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及下落调查情况。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本院派工作人员(或委托当地相关单位)到被执行人四川建企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向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四川建企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电话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人对该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107民初26685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建企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日后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已查封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担负不利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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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