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晋1031民初35号
原告:某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125号2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住所地:隰县城西大街红星巷5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设备损失119183.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2日,案外人***驾驶晋LC48**号货车在原告位于隰县的98MW风电项目部施工现场不慎将原告的预应力高强锚栓撞坏,造成原告损失。晋LC48**号货车登记车主系案外人员***,实际车主系案外人***,***系***雇佣的司机,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就赔偿问题,原、被告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某新源实业有限公司400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计1342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