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22民初3144号
原告:吴某某,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图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图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计283元,由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