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2888号
申请人:山东泰宇消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称山东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工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99842983。
法定代表人:李金福,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1MA3NRPF472。
法定代表人:王强积,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7号中信大厦1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LYHED9Q。
法定代表人:颜久梅。
被申请人: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技公司科研产业楼B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46970G。
法定代表人:张利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泰宇消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称山东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宇消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