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晨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晨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402民初2415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旺苍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宁夏晨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约55岁,汉族,宁夏西吉县人,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与被告宁夏晨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故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