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402民初2415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旺苍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宁夏晨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约55岁,汉族,宁夏西吉县人,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与被告宁夏晨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故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