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422执285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晨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某,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麻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晨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4)宁0422民初44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西吉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宁夏晨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622350.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限期履行工程款622350.71元、执行费8624元,合计630974.71元。因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在本院涉案较多,其账户资金不足,故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422执28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