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晨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宁夏晨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522民初290号 原告:宁夏晨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宁夏震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 负责人:田某某。 原告宁夏晨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5年3月3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宁夏晨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3元,原告宁夏晨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