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23民初505号
原告:**,住宁夏固原市。
被告: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宁夏中卫市。
被告:**,住宁夏银川市。
第三人:**,住宁夏中卫市。
原告**与被告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赵 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