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23民初506号
原告:**1,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宁夏中卫市。
被告:**2,住宁夏银川市
第三人:**,住宁夏中卫市。
原告**1与被告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2022年5月26日原告**1以工程款已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婕
书 记 员 蒙拖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