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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23民初502号 原告:**,住宁夏固原市。 被告: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1,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 被告:**,住宁夏中卫市。 被告:**2,住宁夏银川市。 第三人:**,住宁夏银川市。 原告**与被告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2022年5月27日原告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