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8862号
原告:青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北关西庸村。
法定代表人:耿双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圣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高新三路133号4楼4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青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电缆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收费办法》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