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璨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5民初11997号
原告: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璨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老卫清路568号1幢18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0年5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璨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