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228号
原告: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申万秋。
被告: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2号2层D区205室。
法定代表人:朱双跃。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57条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程洁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