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蒙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君晟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辽宁瑞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2229号
原告:***君晟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朱树文,系总经理。
被告:辽宁瑞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系总经理。
被告:赤峰市道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系总经理。
被告: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李井海,系总经理。
被告:赤峰市蒙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郭红丽,系总经理。
原告***君晟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瑞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赤峰市道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蒙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并向原告***君晟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催缴诉讼费通知》,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现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君晟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霁阳
人民陪审员  何 新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 蕊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