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友谊道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友谊道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鼎丰德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23执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友谊道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中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鼎丰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本院在执行陕西友谊道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423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陕西中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陕西友谊道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9036450.38元(1、利息以本金7930865.93元从2024年5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倍暂计算至2025年3月19日,利息共计683662.38元;2、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本金7930865.93元从2024年5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1.75暂计算至2025年3月19日,利息共计421922.0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6688元,被执行人陕西鼎丰德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423执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