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423执251号
陕西友谊道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友谊道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3)陕0423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662188.79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友谊道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领取1645651.79元,被执行人足额缴纳执行费16537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