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蔡伦路2号爱比德科技产业园A座1-1E。
法定代表人:姚运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景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75段。
法定代表人:姜利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金,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西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0日作出长仲裁字[2019]第0976号仲裁裁决:被执行人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材料供应款330059.37元及仲裁费(申请执行人已垫付)84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3日、9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冻结,其名下有一台吉A80DH8号奥迪牌汽车,因无法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查封。
3.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到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宗子君
审判员 李明洋
审判员 李德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