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执恢18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0日作出的长仲裁字[2019]第09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材料供应款及仲裁费(申请执行人已垫付)共计308469.37元。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案外人王耀伟代被执行人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汇款312996.37元(其中执行款308469.37元,申请执行费4527元),本院已将执行款308469.3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19]第09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安***实业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527元已由被执行人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0日作出的长仲裁字[2019]第097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