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耀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凯耀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4民初2427号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黄某,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黄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2025年9月23日传票传唤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11月3日10时30分开庭,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14元,减半收取计1957元,由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