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4民初2427号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黄某,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黄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2025年9月23日传票传唤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11月3日10时30分开庭,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14元,减半收取计1957元,由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