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0076号
原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珍,女,系被告的配偶。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定于2021年6月3日开庭审理,原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妙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戴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