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23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代理人郑文,广东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安田社区良白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366173。
法定代表人:郑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3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2020年3月和4月工资29785.4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020年5月工资4016元,共计33801.4元;2、支付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30日加班工资差额95038元;3、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894.25元;4、返还扣除的食宿费8985元;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3630.95元;6、支付律师费3140元;7、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8800元;8、支付案件受理费10元;9、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25日受理并执行。经本院核算,本案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15289.6元为本金,按0.000175元/日为标准,从2021年6月10日计算至2021年6月27日为1235.4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请求法院扣划冻结账户,故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22683.12元,随后本院将416535.09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执行费6148.03元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及《结案申请书》,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3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其已在立案阶段作出款项足额划付即确认结案的申明,故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3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被执行人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2683.12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小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伍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