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20343号
申请执行人:***,男,白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沅陵县。
被执行人: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安田社区良白路149号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366173。
法定代表人:郑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1】165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调解款项1000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11月17日受理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来电主动履行,请求本院直接扣划。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14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随后本院依法将100000元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1400元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声明款项足额划付即作结案声明,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1】165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其已作出款项足额划付即确认结案的申明,故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1】165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洪超
审判员 叶小丽
执行员 魏灵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