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1022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安社区良白路149号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366173。
法定代表人:郑冰。
原告***与被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少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颜康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