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6590号
原告:徐州东和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西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凤县。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东和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东和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成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欣蕾